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满足广大居民住房消费需求,完善城镇基本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灵活就业人员的范围包括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自主缴纳住房公积金应年满18周岁且不满法定退休年龄。 第三条 我市住房公积金实行一人一户制度。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所在单位因破产、改制等原因注销的职工可以从申请自主缴存开始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新入职后由单位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的,其账户应转移至入职单位账户名下继续缴存。 第四条 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授权市直分理处和各管理部(以下统称承办部门)承办灵活就业人员账户设立、基数变更、缴存、使用等业务。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账户设立手续时需填写《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申请表》(一式两份)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一式两份),同时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本人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结算账户。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三倍,最低不得低于人社部门公布的本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为24%。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月缴存基数的上下限之间自主选择。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账户设立手续后,应每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由受委托银行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的约定从其结算账户中代扣。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按照届时《临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