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届时《临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办理对冲还贷手续。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月缴存额应不小于月还款额。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未按月足额缴纳三次以上或未履行还款义务一次的,市中心有权一次性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灵活就业人员账户设立、基数变更、缴存、使用等其他事项,按照市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或其他规定如有调整,以调整后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实施。